-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甲○○曾因重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
- (二)緣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王董」之成年男子,向甲
- (三)甲○○雖預見將上揭第三人名義所開設之金融帳戶存摺、
-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二、證據名稱:
- (一)偽造文書部分:
- (二)詐欺部分:
- 三、量刑理由:
- 四、應適用之法條:
-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 (二)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212條、第210
-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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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16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56 號、97年度偵字第186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一所示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累犯,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
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汽車駕駛執照、印文、署押及印章均沒收。
又犯附表二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汽車駕駛執照、印文、署押及印章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重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92年9 月3 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92年10月8 日判決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5年5 月29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96年5 月8 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緣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王董」之成年男子,向甲○○表示如持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等證件及印章到金融機構開戶,並取得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每日即能領取新臺幣(下同)4 千元之報酬,而甲○○為能牟取不法利益,竟邀集乙○○(已先行審結)加入其犯罪計畫,並告知每開立一本金融帳戶,即可自「王董」處取得2 千元之報酬,乙○○因積欠甲○○債務未還,答應以所得報酬扣抵債務方式還債,甲○○、乙○○2 人便與綽號「王董」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由甲○○將乙○○之個人照片提供予「王董」後,再由「王董」在不詳時、地,將乙○○之照片換貼於附表一所示偽造第三人名義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上,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偽刻附表一所示第三人名義之印章,再由甲○○交給乙○○。
甲○○隨即指示事後加入同具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楊」成年男子,由綽號「小楊」男子開車搭載乙○○,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時間,至各金融機構開戶,或由甲○○陪同乙○○,於附表一編號5 至15所示時間,至各金融機構開戶,其開戶方式:先由乙○○持前開偽造第三人名義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偽刻之印章,冒用該第三人名義,並在各金融機構之印鑑卡、存款開戶申請書等文書上,偽造該第三人之署名、偽填身分證字號及蓋用偽刻印章之印文,偽造附表一所示第三人名義之私文書,復持前開填妥之申請書、印鑑卡及所偽造第三人名義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持向各金融機構之承辦人員申請開立帳戶而行使之,迨乙○○取得第三人名義所開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隨即交給甲○○,甲○○則於每次開戶當日收齊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當日晚上交給綽號「王董」所屬之詐騙集團,前後共交付4 次,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第三人、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對於各項證件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三)甲○○雖預見將上揭第三人名義所開設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付予綽號「王董」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可能幫助渠等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乙○○每次開戶取得第三人名義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伊後,於每次開戶當日將收齊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各當日晚上交給「王董」所屬之詐騙集團,提供予該犯罪集團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在收受上開存摺及提款卡等物後,組織成員隨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先後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均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上揭第三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內。
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4 月19日上午11時15分許,至苗栗縣苗栗市○○里○○路1363巷22號乙○○住處,搜索乙○○有關槍砲及毒品等證物時,意外扣得記事本1 本,因該記事本內載有數人之基本資料及聯絡電話,且個人資料底下有註記各大銀行簡稱,詢問乙○○作何用途,乙○○在警方尚未發覺前,除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外,並告知警方已與綽號「小胖」之甲○○,相約於當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萊爾富超商見面,警方遂前往埋伏,於當日下午5 時1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協和醫院斜對面之全家便利超商前,逮捕駕駛車牌號碼6969-NB 自用小客車之甲○○。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偽造文書部分: (1)被告甲○○之自白:可以證明上揭偽造文書之全部犯罪事實。
(2)同案被告乙○○之自白:可以證明被告甲○○附表一之犯罪事實。
(3)扣案之記事單2 張:可以證明偽造文書犯行之時間、對象等事實。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 月9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319號函附:①辰○○、丙○○開戶資料表、②辰○○印鑑卡、③交易明細資料、④丙○○印鑑卡、⑤辰○○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⑥辰○○存款開戶申請書、⑦丙○○存款開戶申請書、⑧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⑨開戶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03頁至第112頁)。
(5)台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97年6 月18日西重存字第0970000129號函附:①丙○○存款印鑑卡、②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④客戶往來明細查詢、⑤綜合存款約定書(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13 頁至第117 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埔墘分行97年6 月4 日國世埔墘字第0970000052號函附:①丑○○存款開戶申請書、②丑○○客戶個人基本資料、③丑○○印鑑卡、④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⑤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18 頁至第122 頁)。
(7)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97年6 月4 日一埔墘字第00065 號函附:①丑○○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②丑○○印鑑卡、③丑○○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④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⑤丑○○各類存款帳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⑥顧客基本資料查詢暨建檔交易(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23 頁至第129 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97年6 月20日(97)國世萬華字第0970000044號函附:①庚○○國民身分證正反面、②庚○○印鑑卡、③庚○○存款開戶申請書、④庚○○帳戶交易明細(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30 頁至第134頁)。
(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97年6 月5 日北富銀萬華字第9760003000號函附:①庚○○存摺類存款主檔內容查詢單、②庚○○一本萬利帳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③庚○○對帳單、④庚○○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⑤庚○○汽車駕駛執照影本、⑥照片1 張(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35 頁至第142頁)。
(10)元大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7年6 月2 日元信義字第143 號 函附;
①戊○○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②戊○○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③顧客基本資料建檔、④存摺交易 往來明細查詢(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43 頁至第147頁)。
(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97年6 月6 日(97)上松存 字第81號函附:①戊○○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②戊○ ○國民身分證影本、③戊○○汽車駕駛執照、④卡專用 新台幣存款開戶及各類項服務申請書、⑤戊○○客戶資 料、⑥戊○○交易明細(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 卷第148 頁至第153 頁)。
(12)大眾銀行97年6 月3 日(97)大和平發字第027 號函附 :①未○○印鑑卡、②未○○開戶申請書、③未○○確 認書、④未○○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⑤未○○汽車 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⑥未○○帳戶餘額明細、⑦提款 機交易明細(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54 頁 至第160頁)。
(13)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97年6 月6 日(97)一建字第006 7 號函附:①戌○○印鑑卡、②戌○○各類存款開戶暨 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③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④戌○○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⑤存款明細分類 帳(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61 頁至第166 頁)。
(1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97年6 月3 日台灣新光銀行建成字第 970034號函附:①戌○○約定條款確認書(個人戶)、 ②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③戌○○汽車駕駛執 照正反面影本、④戌○○客戶基本資料-個人、⑤存款 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 卷第167 頁至第172頁)。
(1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年6 月19日(97)遠銀財富字第721 號函附:①巳○○全行開戶明細查詢單、②巳○○印鑑 簡卡、③巳○○存款開戶總約定書、④巳○○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⑤個人基本資料建檔登錄單、⑥巳○○ 個人基本資料、⑦照片1 張、⑧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 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173 頁至第182 頁) 。
(16)台灣土地銀行雙和分行97年6 月18日雙和存字第0970000 163 號函附:①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②辰○○存款 印鑑卡、③辰○○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④辰○○全 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 183 頁至第186 頁)。
(17)萬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97年6 月2 日復興(密)字第097 060201號函附:①未○○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
②未○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③未○○汽車駕駛執照正反 面影本、④未○○客戶交易資料查詢(參見97年度偵字 第1856號偵查卷第188頁至第191頁)。
(二)詐欺部分: (1)被害人卯○○○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29 頁至第239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份。
③被害人卯○○○於警詢中之指述。
④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1份。
⑤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⑥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000000000000)資料1 份。
(2)被害人午○○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40 頁至第244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本1份。
④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1份。
⑤被害人午○○之警詢筆錄(附在本院審理卷內)。
(3)被害人辛○○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45 頁至第247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1份。
④被害人辛○○之警詢筆錄(附在本院審理卷內)。
(4)被害人申○○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48 頁至第250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庚○○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1份。
④被害人申○○之警詢筆錄(附在本院審理卷內)。
(5)被害人酉○○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51 頁至第261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份。
④被害人酉○○於警詢中之指述。
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份。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各1份。
⑦庚○○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1份 。
(6)被害人己○○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62 頁至第276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被害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述。
④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1 份。
⑤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
⑥庚○○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1份。
(7)被害人寅○○○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77 頁至第296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被害人寅○○○於警詢中之指述。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份。
⑤玉山銀行匯款回條、高雄銀行電匯匯款回條影本各1份。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份。
⑦庚○○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未○○大眾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各1份。
(8)被害人壬○○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297 頁至第307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影本1 份。
④被害人壬○○於警詢中之指述。
⑤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1份。
⑥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份。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份。
⑦未○○萬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資料1份。
(9)被害人亥○○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308 頁至第317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1份。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份。
⑤被害人亥○○於警詢中之指述。
⑥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等影本各1份。
⑦丑○○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資料1份。
(10)被害人丁○○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3 18頁至第328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1份。
③被害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述。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1 份。
⑤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影本1 份。
⑥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影本1 份。
⑦戊○○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資料1份。
(11)被害人子○○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第3 29頁至第341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份。
③被害人子○○於警詢中之指述。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影本各1 份。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
⑥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文件影本1份。
⑦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資料1份。
(12)被害人癸○○○部分(參見97年度偵字第1856號偵查卷 第342 頁至第349 頁):①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之自白。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 份。
③被害人癸○○○於警詢中之指述。
④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影本各1份。
⑤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
⑥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資料1份。
三、量刑理由:核被告甲○○於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甲○○於附表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甲○○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甲○○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各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起訴書認為被告甲○○另犯有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文罪,尚有未洽。
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之犯行,與乙○○、綽號「小楊」、「王董」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5 至15之犯行,與乙○○、綽號「王董」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按被告甲○○行為後,戶籍法業經修正,並於97年5 月28日經總統令公布,其中增列第75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規定「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顯然較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規定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之刑度為重,在戶籍法修正施行前,若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固應依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特種文書罪處罰,在戶籍法修正施行後,若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則應依修正後之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罰,本案被告甲○○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均發生在97年4 月間,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自仍應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特種文書罪處罰,較有利於被告甲○○,附此敘明。
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偽刻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
被告甲○○於附表一,同時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至同案被告乙○○每日將開立帳戶後取得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給被告甲○○,被告甲○○再於當日晚上轉交給綽號「王董」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已據被告甲○○及乙○○向本院供述明確,顯然被告乙○○係透過被告甲○○分4 次(即分別於97年4 月3 日、15日、16日、18日之各當日晚上)將存摺、帳戶及金融卡,交給詐騙集團成員,應成立4 次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甲○○於附表二所犯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因屬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查被告甲○○有犯罪事實欄(一)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5 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甲○○於附表二所犯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因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被告甲○○所犯1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4 次幫助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甲○○有重傷害之前科紀錄,有上開前科表在卷足憑,出獄後不思改過自新,循正當途徑賺錢,反貪圖不法利益犯下本案,以被害人數眾多,皆求償無門,不僅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且助長詐騙集團之囂張氣焰,迄今仍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至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雖未據扣案,惟因無法證明已經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全民健康保險卡,為被告甲○○與其他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經扣案,惟亦無法證明已經滅失,應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至同案被告乙○○冒用身分開戶取得第三人名義之存摺、提款卡,因已將所有權移轉給詐騙集團,又非違禁物,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212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名義人│行使時間│金融機構對像│行使之偽造特種│行使、偽造之私文│偽造數量│所犯罪名及所判處刑度 │
│ │ │ │ │文書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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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辰○○│97.04.03│國泰世華銀行│國民身分證 │印鑑卡、存款開戶│印文3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中和分行 │ │申請書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97年度偵字│ │ │ │偽造辰○○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856號偵查│ │ │ │、印文參枚、署押肆枚、印章│
│ │ │ │卷第103 頁至│ │ │ │壹顆均沒收。 │
│ │ │ │第108 頁) │ │ │ │ │
│ │ │ │ │ │ │ │ │
├──┼───┼────┼──────┼───────┼────────┼────┼─────────────┤
│ 2 │辰○○│97.04.03│土地銀行雙和│國民身分證、全│印鑑卡 │印文5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民健康保險卡 │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辰○○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83 頁至第│ │ │ │、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印文│
│ │ │ │186 頁) │ │ │ │伍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
│ │ │ │ │ │ │ │沒收。 │
├──┼───┼────┼──────┼───────┼────────┼────┼─────────────┤
│ 3 │丙○○│97.04.03│國泰世華銀行│國民身分證 │印鑑卡、存款開戶│印文4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重新分行 │ │申請書 │署押6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03 頁至第│ │ │ │、印文肆枚、署押陸枚、印章│
│ │ │ │110頁) │ │ │ │壹顆均沒收。 │
├──┼───┼────┼──────┼───────┼────────┼────┼─────────────┤
│ 4 │丙○○│97.04.03│土地銀行西三│國民身份證、全│存款印鑑卡、綜合│印文6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重分行 │民健康保險卡 │存款約定書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13頁至第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印文│
│ │ │ │117 頁) │ │ │ │陸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
│ │ │ │ │ │ │ │沒收。 │
├──┼───┼────┼──────┼───────┼────────┼────┼─────────────┤
│ 5 │丑○○│97.04.15│國泰世華銀行│國民身分證 │印鑑卡、存款開戶│印文6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埔墘分行 │ │申請書 │署押5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丑○○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18 頁至第│ │ │ │、印文陸枚、署押伍枚、印章│
│ │ │ │122頁) │ │ │ │壹顆均沒收。 │
├──┼───┼────┼──────┼───────┼────────┼────┼─────────────┤
│ 6 │丑○○│97.04.15│第一銀行埔墘│國民身分證、汽│印鑑卡、存款開戶│印文4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車駕駛執照 │申請書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丑○○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23 頁至第│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肆│
│ │ │ │129 頁) │ │ │ │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 7 │巳○○│97.04.15│遠東商銀新莊│國民身分證 │印鑑簡卡、存款開│印文4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 │戶總約定書 │署押3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巳○○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73 頁至第│ │ │ │、印文肆枚、署押參枚、印章│
│ │ │ │182 頁) │ │ │ │壹顆均沒收。 │
├──┼───┼────┼──────┼───────┼────────┼────┼─────────────┤
│ 8 │庚○○│97.04.16│台北富邦銀行│國民身分證、汽│帳戶往來申請暨約│印文2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萬華分行 │車駕駛執照 │定書 │署押2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庚○○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35 頁至第│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貳│
│ │ │ │142頁) │ │ │ │枚、署押貳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 9 │庚○○│97.04.16│國泰世華銀行│國民身分證 │印鑑卡、存款開戶│印文3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萬華分行 │ │申請書 │署押3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庚○○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30 頁至第│ │ │ │、印文參枚、署押參枚、印章│
│ │ │ │134頁) │ │ │ │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
├──┼───┼────┼──────┼───────┼────────┼────┼─────────────┤
│ 10 │戊○○│97.04.16│元大銀行信義│國民身分證 │開戶暨相關服務申│印文3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 │請書 │署押2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戊○○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43 頁至第│ │ │ │、印文參枚、署押貳枚、印章│
│ │ │ │147 頁) │ │ │ │壹顆均沒收。 │
├──┼───┼────┼──────┼───────┼────────┼────┼─────────────┤
│ 11 │戊○○│97.04.16│上海銀行松南│國民身份證、汽│印鑑卡、開戶申請│印文4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車駕駛執照 │書暨約定書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戊○○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48 頁至第│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肆│
│ │ │ │153 頁) │ │ │ │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 12 │未○○│97.04.18│大眾銀行大和│國民身分證、汽│印鑑卡、開戶申請│印文8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平分行 │車駕駛執照 │書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未○○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54頁至第 │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捌│
│ │ │ │160 頁) │ │ │ │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 13 │未○○│97.04.18│萬泰銀行復興│國民身分證、汽│印鑑卡、存款業務│印文4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車駕駛執照 │往來申請書 │署押6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未○○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88 頁至第│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肆│
│ │ │ │191 頁) │ │ │ │枚、署押陸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 14 │戌○○│97.04.18│第一銀行建成│國民身分證、汽│印鑑卡、存款開戶│印文3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車駕駛執照 │申請書 │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 │ │偽造戌○○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61 頁至第│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參│
│ │ │ │166 頁) │ │ │ │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 15 │戌○○│97.04.18│新光銀行建成│國民身分證、汽│約定條款確認書、│印文4枚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分行 │車駕駛執照 │印鑑卡、客戶基本│署押4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上偵查卷│ │資料 │ │偽造戌○○之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第169 頁至第│ │ │ │、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印文肆│
│ │ │ │172 頁) │ │ │ │枚、署押肆枚、印章壹顆均沒│
│ │ │ │ │ │ │ │收。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 │匯入之金融帳戶及申登人│所犯罪名及所判處刑度 │
├──┼────┼───────┼────┼────┼────┼─────┼───────────┼────────────┤
│ 1 │97.04.22│電話謊稱帳戶遭│卯○○○│97.04.22│臺南市安│40萬元 │000-000000000000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 │ │盜用,並假冒警│ │ │南區元大│ │國泰世華銀行(辰○○)│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
│ │ │方、書記官名義│ │ │銀行 │ │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要求匯款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幫助犯│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2 │97.04.23│假冒機構(公務│午○○ │97.04.23│臨櫃匯款│68萬元 │000-000000000000 │徒刑肆月。又幫助犯詐欺取│
│ │ │員)詐財 │ │ │ │ │國泰世華銀行(丙○○)│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 │月。 │
├──┼────┼───────┼────┼────┼────┼─────┼───────────┤ │
│ 3 │97.04.22│假冒機構(公務│辛○○ │97.04.22│臨櫃匯款│65萬6千元 │000-000000000000 │ │
│ │ │員)詐財 │ │ │ │ │國泰世華銀行(丙○○)│ │
│ │ │ │ │ │ │ │ │ │
├──┼────┼───────┼────┼────┼────┼─────┼───────────┤ │
│ 4 │97.04.23│假借親友出事勒│申○○ │97.04.23│臨櫃匯款│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索(詐財) │ │ │ │ │國泰世華銀行(庚○○)│ │
│ │ │ │ │ │ │ │ │ │
├──┼────┼───────┼────┼────┼────┼─────┼───────────┤ │
│ 5 │97.04.22│電話謊稱中獎而│酉○○ │97.04.22│桃園縣蘆│2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依指示匯款 │ │97.04.23│竹鄉大竹│2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庚○○)│ │
│ │ │ │ │ │郵局、合│ │ │ │
│ │ │ │ │ │作金庫 │ │ │ │
├──┼────┼───────┼────┼────┼────┼─────┼───────────┤ │
│ 6 │97.04.17│電話謊稱抽中溫│己○○ │97.04.18│高雄縣鳳│6萬3千元 │000-000000000000 │ │
│ │ │泉澡盆,可從中│ │ │山市臺灣│ │台北富邦銀行(庚○○)│ │
│ │ │抽取獎金,因而│ │ │土地銀行│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7 │97.04.18│假冒銀行行員謊│寅○○○│97.04.18│高雄市三│39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97.04.24│稱帳戶遭人冒用│ │97.04.25│民區玉山│81萬6千元 │國泰世華銀行(庚○○)│ │
│ │ │,又以警官、檢│ │ │銀行、高│ │000-000000000000 │ │
│ │ │察官名義指示匯│ │ │雄銀行 │ │大眾銀行(未○○) │ │
│ │ │款 │ │ │ │ │ │ │
├──┼────┼───────┼────┼────┼────┼─────┼───────────┤ │
│ 8 │97.04.30│電話謊稱警員,│壬○○ │97.04.30│臺北縣淡│8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並告知帳戶列為│ │ │水鎮萬泰│ │萬泰商業銀行(未○○)│ │
│ │ │警示帳戶,因而│ │ │銀行臨櫃│ │ │ │
│ │ │依指示匯款 │ │ │存入 │ │ │ │
├──┼────┼───────┼────┼────┼────┼─────┼───────────┤ │
│ 9 │97.04.23│電話謊稱身份證│亥○○ │97.04.23│臺南市第│52萬 │000-00000000000 │ │
│ │ │遭冒用,如不說│ │ │三信用合│46萬4百元 │第一商業銀行(丑○○)│ │
│ │ │明將凍結財產,│ │ │作社、京│ │ │ │
│ │ │因而依指示匯款│ │ │城銀行 │ │ │ │
├──┼────┼───────┼────┼────┼────┼─────┼───────────┤ │
│ 10 │97.04.24│謊稱其電話遭冒│丁○○ │97.04.24│高雄市楠│34萬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並以警察名│ │ │梓區玉山│ │元大商業銀行(戊○○)│ │
│ │ │義要求依指示匯│ │ │銀行 │ │ │ │
│ │ │款 │ │ │ │ │ │ │
├──┼────┼───────┼────┼────┼────┼─────┼───────────┤ │
│ 11 │97.04.21│假冒檢察官名義│子○○ │97.04.22│屏東縣屏│370萬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詐騙帳戶遭冒用│ │ │東市兆豐│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魏青│ │
│ │ │,需要凍結監管│ │ │銀行 │ │山) │ │
│ │ │,因而依指示匯│ │ │ │ │ │ │
│ │ │款 │ │ │ │ │ │ │
├──┼────┼───────┼────┼────┼────┼─────┼───────────┤ │
│ 12 │97.04.19│電話謊稱帳戶遭│癸○○○│97.04.21│臺中縣豐│1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冒用,並傳真法│ │ │原市臺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黃建│ │
│ │ │院公文要求依指│ │ │銀行 │ │中) │ │
│ │ │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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