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7,訴,765,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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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被訴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 月5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1 月22日裁定自98年2 月5 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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