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7,重訴,6,20090326,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法定理由並有羈押必要,予以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