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7,附民,61,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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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丁○○
辛○○
乙○○
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壬○○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庚○○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重訴字第6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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