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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1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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