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8,交易,4,2009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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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善宏原名羅志勳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21號),本院就其被訴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羅善宏傷害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98年3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自撰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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