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8,易,147,2009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952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大 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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