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8,易,54,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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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9巷9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17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及5 月確定後,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民國97年11月13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29日凌晨零時46分許,至苗栗縣竹南鎮○○里○ 鄰○○街107 巷9 號前,徒手打開甲○○所有車牌號碼8630-FT 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之車門,竊取車內衛星導航1 台,得手後離開,再轉移至另1 車輛伺機行竊,為民眾發現報警。

嗣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與新興街口,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員警逮捕,警方在乙○○之黑色手提袋內扣得上開衛星導航1 台。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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