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8,易,58,200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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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 日所為之判決
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之第一段第九行關於「不法所有及毀損之意圖」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法所有之意圖」。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之第一段第九行關於「不法所有及毀損之意圖」之記載,其中「及毀損」三字顯屬贅繕,應予刪除,而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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