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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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