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易,1262,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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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賢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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