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正
被 告 林筠崴
被 告 陳鴻銘
被 告 曾坤裕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湯恩賢告訴被告林新正、林筠崴、陳鴻銘、曾坤裕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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