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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98年度偵字第6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9 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中榮醫企字第0990017515號函文各1 份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一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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