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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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