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簡附民,42,2010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秀惠
被 告 陳國金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苗簡字第11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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