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聲,1038,2010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德欽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771 號案件檢察官所為拘提處分,聲請撤銷檢察官之拘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德欽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於民國99年11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項逕行拘提,即在同日於自宅中遭警方拘獲,並附帶搜索扣得毒品和吸食器,而聲請人自認僅因其他嫌犯指證其有販毒,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項的構成要件,檢察官不應對其逕行拘提,故認為檢察官之拘提處分並不適當,爰請鈞院撤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上開不當之強制處分云云。

二、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或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16條第1項、同條第4項準用第410條、第408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受處分人得對於檢察官所為處分聲明不服者,僅以上開法條明列之處分為限。

三、經查,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99年度他字第771號拘提處分,係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依法拘提,乃法律上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且該拘提處分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所列之各項處分,則聲請人自無從就檢察官所為之拘提處分聲請不服,核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