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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傳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甲字第7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傳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0年3 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0年2月1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99年12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65號函附臺灣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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