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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甲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0年8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0年7月1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99年9 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03號函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 靜 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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