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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乙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9年4 月2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乙○○於99年9月21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9月7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
並通知具保人甲○○於99年9 月21日通知或帶同被告乙○○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9月7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因被告乙○○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99執2338字第17776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0月3 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 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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