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聲更,2,2010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財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34 號),受刑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 月16 日99 年度聲字第565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11月1 日以99年度抗字第963 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財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陸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雙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