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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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