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1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苗簡字第221 號、98年度苗簡字第5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9年1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甲○○未知警惕,明知乙○○於97年12月10日下午4 時許,確有在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村苗24之1 線1.8 公里處之偏僻山區,違反其意願,由後往前抱,並動手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將其褲襪及內褲褪至小腿處,復拉開自己褲子前檔拉鍊,將性器掏出,自後朝其性器方向猛戳,欲對其性交,因其閃避而未性交得逞,竟因其與乙○○已達成和解,欲維護乙○○,而基於偽證之犯意,於99年5月13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第4 法庭內,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895 號乙○○涉犯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經告知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而依法具結後,對於該案中關於乙○○是否有對其為強制性交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有沒有曾經被在庭的乙○○企圖性侵害過?)沒有。」
、「(在庭的被告乙○○有沒有曾經企圖想強姦你過?)沒有。」
、「(之前在檢察官庭訊時,妳跟檢察官講說乙○○曾經在97年12 月10 日當天企圖要脫妳的褲襪跟內褲,而且脫到小腿處,並且拉開自己的拉鍊將生殖器掏出,企圖要往妳生殖器方向猛戳,有沒有這回事?)沒有。」
、「(被告乙○○當時有沒有試圖脫妳的裙子、褲襪跟內褲?)沒有。」
、「(這不到1 個小時的時間,發生了什麼事?)他就問我說可不可以那個,可不可以做那種事,我就說不行。」
、「(乙○○是問了妳之後,妳說不行,他就轉身離開了嗎?)對。」
、「(然後乙○○就離開了現場是嗎?)對。」
、「(妳跟他在山上的情形,除了這個對話之外,還發生其他的事嗎?)沒有,我們就在那邊聊天。」
等語,致使職司審判該案之法官有陷於錯誤而產生誤判之危險。
嗣甲○○於其所虛偽陳述之上開乙○○涉嫌強制性交案件之刑事裁判確定前(該案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案,現上訴中),即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 月7 日訊問時,自白其上開偽證犯行。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92 號卷內97年12月23日、98年4 月22日訊問筆錄、證人結文、本院98年度訴字第895 號案件99年5 月13日審判筆錄、證人結文及該案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偽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苗簡字第221 號、98年度苗簡字第5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2 罪接續執行後,甫於99年1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其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其偽證罪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因與乙○○達成和解,為維護乙○○,一時短於思慮,而於具結後為不實陳述,影響司法調查程序,有妨害司法正義實現之虞,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尚稱良好,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172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