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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伊平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437號、第3912號、第4358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第11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徐一夫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伊平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陳伊平前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9 月、8月及4 年10月,嗣經減刑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再案,其於民國93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於97年2 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12月7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思悔悟,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復明知「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於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4 號公告禁止輸入、製造、販賣,而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嗣經同署於79年10月9 日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第4款所定「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管理,惟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不得非法持有及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99年6 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其所經營位在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之「新鮮草莓園」工寮內,無償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0.1 公克予陳子良施用(至陳子良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行偵辦)。
㈢復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 月22日晚上4 、5 時許,在其位在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16鄰龜山5 號之住處內,先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煙內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相隔約10分鐘後,再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頭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9年6 月23日中午12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將陳伊平拘提到案後,分別在其車牌號碼為U6-6998 號之自用小客車與其上開住處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徐一夫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一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附記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案毒品 │數量 │證據資料 │
├──┼──────┼─────┼───────────────┤
│ 1 │第一級毒品海│2包,合計 │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99年9月6日 │
│ │洛因(編號1 │淨重3.51公│調科壹字第09923019910號法務部 │
│ │、2) │克(驗餘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乙份│
│ │ │重3.46公克│(99年度他字第481號卷第158至第│
│ │ │) │160頁、本院卷第32頁) │
├──┼──────┼─────┼───────────────┤
│ 2 │第二級毒品甲│1包,送驗 │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行政院衛生 │
│ │基安非他命(│數量13.221│署草屯療養院(99年度他字第481 │
│ │編號1) │0公克(驗 │號卷第158至第160頁、本院卷第34│
│ │ │餘淨重13. │頁) │
│ │ │2201公克)│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1包,送驗 │ │
│ │基安非他命(│數量4.1278│ │
│ │編號2) │公克(驗餘│ │
│ │ │淨重4.1271│ │
│ │ │公克) │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1包,送驗 │ │
│ │基安非他命(│數量1.3698│ │
│ │編號3) │公克(驗餘│ │
│ │ │淨重1.3691│ │
│ │ │公克) │ │
├──┼──────┼─────┼───────────────┤
│ 5 │電子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99年度他字 │
├──┼──────┼─────┤第481號卷第158至第160頁) │
│ 6 │空夾鏈袋 │13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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