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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9年7 月6 日16時30分許,於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執行保護管束採尿送驗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因認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99年9 月5 日死亡,有本院經戶役政系統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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