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9,訴緝,29,201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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