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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89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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