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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0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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