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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聰明
麥國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 告 丁維芳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川煌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訴字第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被告亞輪公司雖聲請移轉管轄,惟附帶民事訴訟本附帶刑事訴訟程序而提起,本身並無獨立管轄權之判斷基礎(刑事訴訟法第490 、491 條參照),被告亞輪公司之聲請並無理由,惟本件既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不另為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志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仲 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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