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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菁蕙
上聲請人因被告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戶籍法規- 林清老師」盜版光碟參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9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DVD 光碟片3 片(詳97年年度偵字第5946號卷第54、55頁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9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DVD光碟片3 片(詳97年偵字第5946 號卷第54、55頁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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