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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麗鳳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09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麗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均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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