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苗簡,337,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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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志青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家兵役管理造成之影響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
被 告 徐志青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4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徐志青為後備軍人,原住苗栗縣苗栗市○○路40號,嗣意圖避免召集,於民國96年8月20日退伍後某日,遷出上開住處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99年3月15日,前往臺中縣烏日鄉(現改制為臺中市烏日區)成功嶺營區向後備904旅第五營報到之博愛甲字250107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而其亦未按該召集令指定時間、營區接受教育召集。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由本署檢察官命以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1萬元而為緩起訴處分,惟徐志青未遵期繳納,經本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徐志青犯行堪予認定:
㈠被告徐志青於偵訊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伯父徐錦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㈢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中華民國郵政郵寄大宗函件存根。
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99年3月8日栗警四字第0990005647號函附送達情形統計表、教育召集令及召集令交付通知送達照片2張、99年4月27日栗警四字第0990010087號函附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㈤後備904旅第五營99年3月22日後虎五營字第0990000198號函附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二、核被告徐志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應依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 基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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