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苗簡,344,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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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墉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鐵條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不滿被按喇叭即不顧公路上往來車輛之危險,以車輛蛇行之方式妨害被害人陳冠霖之通行,破壞交通秩序,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且事後又持鐵棍恐嚇被害人陳冠霖使其心生恐懼,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

併參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鐵條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應適用法條:(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50條、第51條第6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071號
被 告 黃俊墉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田心里6鄰田心57之2
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墉於民國100年1月1日21時15分許,駕駛車號7996-B6號黑色自用小客車,搭載妻陳佳汶行經省道台1線北向苗栗縣通霄鎮○○里○○○○路段時,因不滿陳冠霖所駕駛巨業客運車號FP-625號營業大客車,在其後方於綠燈燈亮時,鳴按喇叭催促其前行,黃俊墉基於妨害他人通行權之犯意,竟在前方左右蛇行約1、200公尺,時間達約2分鐘,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陳冠霖之通行權。
後來陳冠霖駕車抵達巨業客運通霄站(位於通霄火車站前)時,黃俊墉仍怒氣未消,已搶先行抵達通霄站,並手持鐵棍,於同日21時22分許,在陳冠霖所駕駛之FP-625號已開啟之公車車門前,除敲打階梯外,並大聲叫囂揮舞鐵棒,要陳冠霖下車與之理論,致使陳冠霖心生恐懼,經陳冠霖事先電請女友謝佳蓉到場協助,經謝佳蓉目睹上情報警,由陳佳汶(另為不起訴處分)記下謝佳蓉車號電請其父陳宏基(另為不起訴處分)到場,陳宏基到場後要求雙方在場和解,經警到場時,黃俊墉方收起鐵棒離去。
二、案經陳冠霖、謝佳蓉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俊墉警、偵訊時,承認當時因與陳冠霖間有行車糾紛,而在其前方左右阻擋,不讓陳冠霖超車,前後約1分鐘,後來有到通霄站,從車上拿鐵棍有敲大客車階梯、也有拿鐵棍揮舞要陳冠霖下車跟他理論之事實。
經核與告訴人2人之指訴情節、同案被告陳佳汶警、偵訊陳述內容均相符。
復有FP-625號車裝行車紀錄器錄影資料,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1日勘驗該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屬實,有該行車紀錄器下載之光碟乙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2份在卷可參,被告罪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檢察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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