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訴,171,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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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竺育
選任辯護人 羅美棋律師
被 告 吳國印
被 告 林金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竺育、吳國印、林金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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