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交附民,20,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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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金妹
孫國昌
孫阿嬌
孫秀玉
孫國良
被 告 吳淑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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