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易,171,201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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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煥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並非強制辯護案件,亦無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之記載,顯係文字誤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以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 章 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秋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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