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易,37,201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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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桂霖
具 保 人 倪春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春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倪春香因被告陳桂霖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2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送達證書、照片、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3 月25日竹檢家博100 助60字第08174 號函函等資料附卷可稽。

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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