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易,52,2011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甯德城告訴被告林志賢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甯德城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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