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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政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600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含袋重壹點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600 號),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合計含袋重1.69公克),核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經警查獲之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字第6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次查,扣案之安非他命2 包(合計含袋重1.69公克),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依毒品檢驗試劑初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吳昌政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600 號卷第29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詳見同上卷第20頁)、查獲照片4 張(詳見同上卷第33至34頁)附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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