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16,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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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妍榛
被 告 謝仲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甲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妍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妍榛因被告謝仲豪犯恐嚇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36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黃妍榛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 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足憑。

嗣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大湖鄉○○村○ 鄰○○路50號」之戶籍地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母彭詩妤蓋章代為收受,復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

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黃妍榛於99年12月21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苗栗縣福利里26鄰民族路101 巷53弄3 號5 樓」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即寄存送達於文山派出所,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其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 日苗檢秀執甲99執2726字第25282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1 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謝仲豪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黃妍榛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黃妍榛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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