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302,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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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暨受刑 古芯楹

具 保 人 張芷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古芯楹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乙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芷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芯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由具保人張芷林於民國99年8 月30日繳納保證金後(刑保字第99000384號),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古芯楹於100 年1 月28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分別於100 年1 月18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

並通知具保人張芷林於100 年1 月28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古芯楹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100 年1 月17日由具保人之受僱人代為收受,因被告古芯楹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古芯楹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100 執141 字第01045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 年3 月28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 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張芷林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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