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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品(如附表)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且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仿冒商品(詳如附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偵字第664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商品(詳如附表),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詳見刑案偵查卷第8 頁)及及偵查供承在卷(詳見99年度偵字第6648號卷第12頁),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可稽(詳見99年度偵字第6648號卷第23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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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商標權人 │ 商品名稱 │
├───┼────────┼────────────┤
│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Hello Kitty』、『My │
│ │有限公司 │Melody』、『Minna No │
│ │ │Tabo』、『Little Twin │
│ 1 │ │Stars』、『Charmmy Kitty│
│ │ │』、『Kerokerokeroppi』 │
│ │ │、『Cinna-moroll』、『 │
│ │ │Kuromi』等商標圖案之各式│
│ │ │商品計144件。 │
├───┼────────┼────────────┤
│ 2 │上有國際限公司 │哆拉A夢圖樣之各式商品計 │
│ │ │149 件。 │
├───┼────────┼────────────┤
│ │上有迪士尼公司 │『Marie』、『迪士尼公主 │
│ │ │』、『奇奇蒂蒂』、『米妮│
│ │ │』、『米奇』、『唐老鴨』│
│ 3 │ │『Tigger』、『Pluto』、 │
│ │ │『小熊維尼』、『星際寶貝│
│ │ │』等商標圖案之各式商品計│
│ │ │42件。 │
├───┼────────┼────────────┤
│ │上有路易威登公司│幸運草(圖案詳卷)商標圖│
│ 4 │ │案之各式商品計6 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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