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苗簡,364,2011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發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發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片)及機檯內之賭資新臺幣參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設置賭博性電子機台以提供他人賭博之犯行足以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擺設機台僅一具、行為期間不長、犯罪所得、輸贏金額非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片)及機檯內之賭資390 元,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5條、第22條(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150號
被 告 陳進發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96
6巷1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發係在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五谷204之1號開設「苗栗北上檳榔攤」之經營者,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許可,自民國100年1月初起,將其所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檯「大財神Ⅱ」1臺,放置於上開檳榔攤內,供不特定人以投幣把玩之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
其賭法為賭客每次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為賭注開始把玩,可以押注數倍,賭客如押中,所贏得之賭金將自動從退幣孔退出,如未押中,則由機檯沒入,所投入之賭注即歸陳進發所有,陳進發即以此方法不特定之客人賭博財物。
嗣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1時許,經警執行臨檢勤務而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片)及機檯內賭資10元硬幣39枚,共計390元。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發供承不諱,且有職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查獲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
此外,復有前揭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及機檯內10元硬幣39枚共390元等扣案可資佐證,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5條規定,請依第22條規定處罰。
被告另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提供場所賭博罪嫌。
被告以一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賭博之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扣案之上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片)及機檯內之39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及所得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彭 國 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