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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俊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俊宏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後龍鎮南龍里7 鄰城外104 號、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18鄰斑鳩1 號住處。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俊宏經本院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但尚無羈押必要,應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後龍鎮南龍里7 鄰城外104 號、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18鄰斑鳩1 號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第117條之1 、第116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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