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3,交附民,3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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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謝元豪
法定代理人 謝國威
法定代理人 許淑美
被 告 黃秀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易字第259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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