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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孟原
被 告 劉邦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67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孟原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邦賜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孟原、劉邦賜2 人因缺錢花用,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下午5 時48分許,推由劉邦賜潛入新竹縣寶山鄉○○路0 段00號,由徐正棠看管之「福龍宮」內行竊,莊盈原則在宮外把風,劉邦賜進入福龍宮後,持貼有雙面膠之釣魚線(未扣案)垂入香油箱內,竊取香油箱內之現金新台幣200 元,得手後與莊孟原逃離現場,竊盜所得款項供渠等花用。
嗣徐正棠發現遭竊,提供福龍宮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向警方報案,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員警據報後,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行竊者騎用之機車後,循線查獲莊孟原及劉邦賜2 人。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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