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3,苗交簡,331,2014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交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建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建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原因、動機,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社區內道路,行駛距離甚短,但已發生事故,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0毫克,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21號
被 告 熊建平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街00
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建平於民國102 年11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紫園46號2 樓某友人住處飲用紅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仍於同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行至苗栗縣苗栗市紫園14號前處,騎車不慎摔倒,為獲報前往處理,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0毫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第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熊建平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該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及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為真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熊建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白 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