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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巧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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