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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彙茗
林楨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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