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富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富貴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