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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3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智明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385號
被 告 詹智明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0鄰○○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智明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某時,恰巧經過苗栗縣泰安鄉永安部落市集下方100公尺大安溪畔處,見自稱「志達」、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該處撈取自大安溪上游國有林班地流出之漂流木,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相約於翌日(18日)4時許,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雇請自稱「志達」之人,在上開大安溪畔處,撈取扁柏木塊2支2塊(價值約4萬2,336元、已歸還),得手後搬運上車載離現場。
旋於同日(18日)9時32分許,詹智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苗栗縣卓蘭鎮蘭勢大橋北端時,為員警攔檢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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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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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詹智明於警詢、偵查│被告知悉上開漂流木為國有而予│
│ │中之陳述。 │侵占之事實及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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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林務局東勢林區管│上開漂流木係扁柏,研判係去年│
│ │理處雙崎工作站技術士黃│風災過後,自大安溪上游國有林│
│ │漢淨於警詢、偵查中之陳│班地流出,今年2月間,政府未 │
│ │述。 │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等│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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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黃│本件查獲被告侵占扁柏2支2塊之│
│ │漢淨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事實 │
│ │單、檢尺明細表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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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侵占漂流木現場圖1份。 │本件侵占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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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查獲照片1份。 │被告侵占漂流木遭查獲之情形及│
│ │ │其侵占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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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上開自小貨車係被告所有之事實│
│ │貨車牌照影本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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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 │被告所侵占之漂流木為扁柏2支 │
│ │103年3月17日湖警偵字第│2塊,材積約0.84立方公尺,市 │
│ │00000 00000號函暨檢附 │價計4萬2,336元,扣除生產費 │
│ │之被害告訴書、木材材積│278元,計被害山價4萬2,058元 │
│ │清冊、國有林產物處分價│等事實。 │
│ │金查定書等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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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苗栗縣政府102年8月1日 │公告102年7月17日西馬隆颱風天│
│ │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A │然災害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
│ │號函、苗栗縣政府102年8│有林區域外,當地民眾得自由撿│
│ │月1日府農林字第 │拾,撿拾期間自102年8月3日起 │
│ │0000000000B號公告、苗 │至102年8月17日止,後展延至 │
│ │栗縣政府102年8月15日府│102年8月31日止。然因102年8月│
│ │農林字第0000000000 A號│21日發布潭美颱風海上警報,故│
│ │函、苗栗縣政府102年8月│廢止前開西馬隆颱風天然災害發│
│ │15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生後,民眾得自由撿拾漂流木。│
│ │92B號公告、苗栗縣政府 │ │
│ │102年8月21日府農林字第│ │
│ │00000 00000號函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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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苗栗縣政府102年9月24日│公告102年8月28日康芮颱風天然│
│ │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A │災害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
│ │號函、苗栗縣政府102年9│林區域外,當地民眾得自由撿拾│
│ │月24日府農林字第 │,撿拾期間自102年9月26日起至│
│ │0000000000B號公告各1份│102年10月25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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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
被告與綽號「志達」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檢察官 黃 智 勇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麗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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